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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资产变动移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01 点击次数:101 发布人:admin

关于加强资产变动移交管理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资〔202533号)、《河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审计整改要求,现对固定资产变动移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由于人员、机构、地点变动等原因进行移交、处置及信息变更的相关资产进行规范管理。资产范围包括:由学校配置或用各类科研经费购置并由本单位使用或保管,并已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的各类资产。

二、管理流程

(一)人员变动

退休、转岗、离职的资产使用人应主动联系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及时做好资产信息变动和实物移交或处置。所在单位应提前告知并督促资产使用人进行资产变动处置工作。

1.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名下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须在退休前完成资产变动手续,将相关资产变动到在职人员名下;已达到报废处置条件且无使用价值,难以进行资产变动继续使用的资产,须按照学校资产报废处置相关规定,在退休前履行报废程序;退休后由学校返聘的人员,可继续使用(保管)原资产,返聘期满前须办理资产变动或资产报废手续;退休后有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经单位同意可继续使用原资产,但须确定新的在岗在职人员为资产使用人,并由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产变动。

2.转岗人员。转岗后资产仍在原单位的,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资产使用人信息变动。特殊情况确需将资产带入现工作岗位的,需由资产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和新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校内跨部门资产调拨手续。

3.离职人员。辞职、调离学校人员应在离校前,由本人与新领用人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并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

(二)机构变动

涉及机构新设、合并、分立的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分管领导,设立资产管理员,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做好资产盘点、移交处置等工作。

1.新增单位资产交接,资产管理员确认本部门资产来源,及时盘点本单位资产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完成本单位资产信息登记和调整。

2.单位合并资产交接,资产管理员盘点合并前原单位资产台账,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更新资产使用人、使用状态及存放地点等信息。

3.单位拆分资产交接,资产管理员按拆分前原单位资产台账进行盘点,及时办理跨单位资产调拨手续。

(三)地点变动

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搬迁调整前后的资产清点、核对、登记造册,做到账实相符。完成搬迁调整后,应及时对资产存放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变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丢弃资产。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资产管理意识。各使用单位以及资产使用人要高度重视,切实认识到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服务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相应的资产管理责任,防止出现资产无人管理、闲置、流失和毁损等情况,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有序实施,确保资产数据准确。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逐项摸排清查,做到资产变更账物相符、数据准确,资产标签黏贴规范。资产移交要防止大而化之、简单移交、形式移交、数据失真等情况。

(三)加强监督,提高资产使用绩效。变动、移交形成的闲置资产,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优先进行校内统筹调配,调配完成前由原使用单位保管。达到报废条件且无使用价值的资产,按程序报资产管理处进行报废审批,经批准后实施报废。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资产管理处    

 

                                202581